全国防伪标委会征集2007年制标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6307
关于征集防伪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化
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落实,解决对防伪技术产品开展技术评审、产品检测及新产品在研发、生产、应用等工作中对防伪标准的急需,完善防伪标准体系,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年度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工作”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征集2008年度防伪标准和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现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第一,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变化,满足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管理提供服务,为市场准入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企业成为制定标准的主体,提高标准的适用性。
(二)坚持技术领先原则,突出标准是技术协调产物的特性,将市场、企业所具有的、领先的专业技术和服务优势转换成技术标准,以先进的技术指标来衡量、指导行业的发展,以调动市场、企业的自主积极性,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提升行业和企业竞争力。
(三)坚持自主创新原则,强化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鼓励企业或企业联盟把专利技术合理的纳入标准中,将技术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融入到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全过程中,使我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促进产品的不断研发创新,提高防伪产业及产品的市场及国际竞争力,提高标准的水平。
(四)坚持国际化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五)坚持重点保障原则,充分满足国家在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和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等重点领域以及生产企业和研究、检验检测机构对防伪标准使用的需求。
二、征集重点
(一)国家标准。①强制性国家标准;②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公益、基础和通用方法类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标准(简称协会标准)。有关防伪生产、技术和管理等相关经济和社会领域需要规定和衡量的技术特性的标准。包括:(企业或企业联盟)产品标准、检测试验方法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和部门工作、岗位工作标准。
本次协会标准项目的征集,是防伪标准化发展历程中的首次征集,它是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国家“标准化自主创新”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体现龙头企业产品在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和个性需求,发挥高水准技术标准促进经济和市场竞争优势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则需要的新型国家防伪标准体系的建设,进一步促进协会职能向服务功能转变的重要尝试。中国境内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作。
(三)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项目,指导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标准化研究项目,检验检测方法、精密检测技术等标准研究。
(四)采用国际标准项目。
(五)项目重点领域:与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和评审密切相关的防伪技术产品类:①防伪标识产品类、②防伪材料产品类、③防伪票证产品类、④计算机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类、⑤防伪高新技术类、⑥公共安全类、⑦资源节约类、⑧环境保护及卫生指标类、⑨检验检测方法类等九大领域。
三、项目征集方式和要求
(一)本次征集的项目为2008年度(或以后)需要申报的国家标准、行业协会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及标准化科研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产业政策、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工作,做好项目立项必要性的论证、初审和申报工作。
(二)本次征集采用公文纸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并行申报方式。报送电子文件,请将填好的《防伪标准化项目建议表》(见附件1)(请登录www.ctaac.org.cn/防伪标委会/网页上下载《防伪标准化项目建议表》),发电子邮件给联系人;同时报送纸面文件。
(三)本次项目征集时间为长期有效,欢迎社会各界随时与我防伪标委会秘书处联系,申报防伪标准计划项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恒义 电话:010-64219180 传真:64272612
E-mail:why@ ctaac.org.cn
附件:1.《防伪标准化项目建议表》
另:全国防伪标委会(SAC/TC218)秘书处迁址通知
自2007年8月1日起,全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8)秘书处承担单位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调整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迁入新址办公,迁址后的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邮编:100013),其它通讯信息见上“联系方式”。
感谢各有关单位、各委员单位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秘书处工作的大力支持,同时由于迁址给各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全国防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