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管理办法
为适应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发挥协会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规范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工作,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有关改革精神、民政部社团改革精神、《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GB/T 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防伪技术评审(评定)是指由防伪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或防伪鉴别装置的防伪力度、防伪识别性能和安全保密性等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等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
(2)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3)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进行验证。
2、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分类。参照国家标准GB/T 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防伪技术产品分为防伪标识、结构和(或)包装防伪、防伪材料、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生物特征识别和其他(如防伪票证、防伪鉴别装置等)。
3、防伪技术评审(评定)适用对象。防伪技术评审主要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独占性防伪技术),有一定研发集成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防伪技术评定主要针对应用防伪技术的印制企业。申请者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4、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的目的,是帮助防伪企业验证证明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水平和能力,帮助防伪企业改进、提高防伪产品质量和水平,规范防伪行业市场秩序。防伪技术评审(评定)为协会为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5、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的组织及备案工作,防伪技术管理部负责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6、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工作应当遵守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7、自愿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2)申请评审(评定)的防伪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权属明确,即申请方拥有该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8、防伪技术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见附件1)。
(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立项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防伪技术特点和技术指标;
防伪特性的可靠性评价与分析;
防伪技术产品完成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或)防伪特征及安全、保密功能的验证报告。
(4)产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防伪识别特征及使用方法介绍;
生产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安全管理保障制度以及服务体系概述;
应用领域,介绍该防伪技术和防伪技术产品已经或拟定应用推广的行业及主要产品。
(5)防伪技术权属声明。必要时提供专利保护证明、对技术的使用授权证明等材料。
(6)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或申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国标、行标、企标)文本;
防伪技术产品的样品或照片、影印件等;
必要的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
申请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9、防伪技术评定应当提交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
(2)产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说明(可用样品举例说明);
防伪技术介绍(防伪技术特点、鉴别方法、主要技术指标);
生产工艺说明(可用工艺流程图表示);
应用领域(曾经生产过的产品及领域情况介绍,拟开辟和适用的应用领域介绍)。
(3)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
(4)防伪技术权属声明。
(5)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或申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国标、行标、企标)文本;
防伪技术产品的样品;
必要的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
申请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0、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分为申请受理、专家预审、专家会议、备案、证书制作、资料归档、信息发布等程序。防伪技术管理部负责防伪技术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11、申请与受理。申请方按照申报要求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提交申请,协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12、专家预审。专家预审工作应在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防伪技术评审(评定)会议所需材料齐全;
(2)对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信性进行必要的核实;
(3)确定申请项目的产品类别;
(4)与申请方沟通修改和补充材料;
(5)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做出预审结论,填写《防伪技术评审(评定)预审报告》(见附件2),决定是否提交专家会议;
(6)预审专家草拟专家评审(评定)意见。
13、专家会议。预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防伪技术评审(评定)会议。会议由防伪技术专家、申请方代表、防伪技术评审(评定)机构代表参加。需提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3、附件4)、会议注意事项(见附件5)通知申请方。
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少于5人,主任委员应当由防伪技术注册专家担任。
14、专家会议程序如下:
(1)宣布评审工作纪律,介绍会议程序和与会专家;
(2)在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申请方代表做技术报告、产品演示及介绍检测情况,说明产品的使用性能及特征;
(3)预审小组报告预审情况;
(4)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向申请方提出问题,申请方代表回答专家问题。必要时,专家进行防伪识别特征现场验证;
(5)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提出防伪技术评审(评定)意见,申请方代表回避;
(6)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向申请方代表通报防伪技术评审(评定)意见。
15、备案。专家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评审(评定)情况。对于通过的项目,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领导审核,办理备案和证书编号手续,填写《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备案情况登记表》(附件6)。
未通过的项目,填写《防伪技术评审(评定)不合格项目登记表》(附件7),并将材料退回申请方,同时说明原因。
16、证书制作及领取。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证书(正、副本)制作和签字盖章手续。通知申请方领取证书,由领取人员填写《领取材料存根》(附件8)。
17、资料归档。防伪技术评审(评定)项目备案完成后,按照《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存档材料目录》(见附件9)要求进行材料归档。原则上一个项目建立一份单独档案。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资料需建立借阅登记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通过备案的防伪技术评审(评定)项目,将相关信息录入防伪产品监督管理基础数据库。
18、信息发布。对备案完成的项目,通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定期发布项目信息。
19、证书。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证书(见附件10、附件11)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于专家意见认定评审(评定)时效少于3年的,应当按专家意见缩短证书有效期。
20、复审。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证书持有者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时,提交材料应当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技术创新和改进内容及防伪力度是否增强等情况介绍;
(2)推广应用情况及防止被仿制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今后1至3年推广应用前景的分析;
(3)新增防伪性能、安全保密功能的验证报告;
(4)三家以上用户的使用调查表(当年度);
(5)上一次评审(评定)意见。
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复审程序参见第三部分工作程序要求。对三年内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视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21、增项。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方的防伪技术产品品种或防伪技术项目超出证书所列内容时,可以提出增项申请。增项申请程序和方法与复审申请相同,但审查重点更加集中在对原有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效果及新增防伪技术、防伪功能作分析、评价和验证。
22、证书内容变更。由协会接收企业关于证书信息变更相关材料。证书内容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证书内容变更申请的函;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资料;
(3)原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证书(正、副本)。
23、协会组织对证书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重新制作证书并返回申请企业。新证内容、编号和有效截止日期与原证证书相同。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将材料退回,并告知企业原因。
24、申请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的反应申请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的情况,如经查证核实其有虚报现象,发证单位公告其评审(评定)无效,收回评审(评定)证书。由申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参与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工作的专家应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向外泄露参评项目的核心机密。在从事的研究、开发等工作中,不非法使用参评项目的技术成果。防伪技术专家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评审(评定)秘密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申请方可追究其相应责任。
26、参与防伪技术评审(评定)工作的协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评审(评定)工作。遵守保密规定和行为规范,不泄露申请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索取或收受申请方财物。
27、本规定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2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
2、预审报告;
3、防伪技术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4、防伪技术评定材料装订要求;
5、会议注意事项;
6、备案情况登记表;
7、不合格项目登记表;
8、领取材料存根;
9、存档材料目录;
10、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正、副本);
11、防伪技术评定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