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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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设立“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防伪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防伪科技奖),该奖项授予在防伪科学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全国防伪领域的最高奖项。

       第二条  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的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和防伪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防伪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防伪科技奖励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防伪科技奖的严肃性。防伪科技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设立“防伪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防伪专家、学者组成“防伪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防伪科技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等级

       第七条  防伪科技奖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社会公益性科研、公共安全研究等,并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防伪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九条 防伪科技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成果可以申报防伪科技奖:

       (一)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已经省(市)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或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资格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防伪技术评审(评定)证书》,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成果;

       (二)所申报项目未参加过防伪科技奖的评选(上届缓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奖励办制定“防伪科技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防伪科技奖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报送奖励办。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指: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在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奖励办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类别,由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议、筛选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终评:评审委员会依据初评中提出的获奖项目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奖励候选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奖励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奖励候选项目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凡对奖励候选项目或者获奖候选单位、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奖励办提交书面意见及必要的见证材料。

       对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产生异议的奖项,由奖励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进行处理。遇重大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并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防伪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为奖励申报项目的完成人者,一律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届)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奖经费

       第十七条  防伪科技奖评奖活动经费采取自筹资金办法。接受致力于中国防伪行业发展和热心防伪事业的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赞助。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对提供赞助的单位、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杯。

       第十八条  防伪科技奖评奖活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全部用于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接受资助单位、个人对评奖活动经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对资金使用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奖项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防伪科技奖项的,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研制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防伪科技奖项的,由奖励办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审核后,撤销其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并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有关保密纪律的,取消其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