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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评价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评价活动,鼓励防伪企业争优创先,提高防伪行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推动防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奖项,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设立,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负责评选工作,评价结果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 评价范围、条件

第五条  评价范围: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评价条件

(一)在防伪行业协会连续登记注册满三年;

(二)近二年以来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凝聚力与责任感,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四)职工素质稳定,整体素质良好,有较强团队合作精神;

(五)工作业绩突出,勇于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当地名列前茅;

(六)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七)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节评价职责与程序

第七条 优秀会员的评价活动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具体工作由企业工作部负责。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企业工作部对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

(二)将初审名单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工作会讨论复核后,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候选名单。

(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优秀会员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名单。

(四)对确定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名单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企业确定为优秀会员。


(五)公布结果、颁发证书 评价结果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公布,并适时对优秀会员企业颁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证书。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九条 凡获得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优秀会员称号的企业,应规范使用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有权撤销称号并作废证书,同时,在二年内不再参与评价活动: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者;

(二)出现失信等不良记录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三)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

(四)其它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十条  凡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相关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工作资格,五年内不得恢复。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一条  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此项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