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026修订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提升行业质量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民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防伪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把握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方向;指导、监督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包括:负责编制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等。
评委会下设评委办,负责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受理、资料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价;对评价程序实施监督、发布评价结果、跟踪评价效果、受理投诉和举报、推动评价结果运用、对取得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监督管理;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为会员企业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履行其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三年内遵纪守法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质量信用行为记录,消费者反馈意见等。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为参评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节 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依据国家标准GB/T 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 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在同一等中的每级差别,用字母的数量来区分,最多使用三个。例如A等细分为A级、AA级、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一、质量信用A等企业:企业在三年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近三年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二、质量信用B等企业:企业在近三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三、质量信用C等企业:企业在近三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四、质量信用D等企业:企业在近三年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第六条 基于国家标准GB/T 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结合防伪行业管理等要求,制定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企业质量信用评分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构成。基本指标是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共性指标,可分为:贯彻质量诚信理念,履行质量承诺能力,兑现质量承诺表现。专项指标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个性指标。
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三节 申报条件及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满3年,具有独立营业执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严重税务失信及防伪行业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等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对参加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参评企业向评委办提交下述申报材料(含申报材料电子版):
(一) 《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见附件3)及相关有效材料和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二、形式审查 评委办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参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是否符合《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有关申报条款的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政府网站中对申请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中的问题或不足,及时与申报企业联系,并限期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出具形式审查报告。
三、评价 评价委员会组织协调评价工作。
(一)组织程序
1. 确定评价专家
为保证评价过程既公正、客观又提高工作效率,需为每个申报企业确定不少于3名评价专家。确定评价专家的原则: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应为信用、质量或防伪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管理者。
(3)与申报企业无股权、任职、亲属等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2. 成立评价小组
评价小组由若干名专家组成,指定1名专家评委担任评价组长。
(二)评价程序
1. 评价专家收到委托评价企业的材料后,应依据《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专家评分表》对该企业的质量履约意愿、质量履约能力、质量履约表现三方面及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进行加分项和减分项进行打分,并填写“意见及建议”。
2. 召开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会议。
(1)由评价组长负责组织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及程序:
各评价专家依据《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专家评分表》分别对企业进行评分,该企业的得分为各评价专家打分总和的平均分;经质量信用评价委员会综合评议,初步认定参评企业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2)汇总评价结果,初步确定“***年企业质量信用AAA、AA、A级”名单。
(3)形成“评委会评价意见”,填写在“***年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中“评委会评审意见”栏,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
四、公示 评委办将初定为A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www.ctaac.org.cn)和《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重新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
五、确定等级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确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由评委会报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六、结果发布和授牌 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称为“质量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评价结果在上述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发布;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向获得企业质量信用A级以上企业颁发统一样式和编号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七、档案管理 对所有参评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为维持质量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应在取证之日后3年内重新复评,换发证书。企业应提前半年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评委办提出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评委办按程序对参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每年组织评审一次,鼓励企业质量信用管理水平有重大进步的企业,及时参与评价,不受3年时间约束。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信用A等企业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纳入行业守信企业名录,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在政府相关活动中优先推荐;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质量信用等级后,自觉接受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与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委办对参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向评委办举报或投诉参评企业的失信行为,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将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一、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未妥善处理的;
三、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出现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六、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七、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质量信用证书的;
八、存在其它重大质量失信行为的。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技术内容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防伪行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