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结合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灵敏的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则、规范,提高协会为防伪相关行业服务的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我国防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会员
第四条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防伪相关工作,热心于防伪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单位会员分类、入会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入会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或支持防伪工作的企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三)入会程序
1. 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2. 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
3. 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4. 团体会员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理事及以上级别会员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5. 缴纳会费;
6. 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入会条件
遵纪守法、热爱或从事防伪工作、关心防伪事业发展,拥护《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二)入会程序
1. 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2. 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
3. 提供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资质证明(适用于专业个人会员、学生个人会员申请人);
4. 经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5. 缴纳会费;
6. 经批准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团体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入会价值
成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可享受如下服务:
(一)团体(个人)会员服务项目
1. 政策维权服务:享有防伪政策知情权,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 信息服务:免费加入会员服务QQ群、微信群、关注协会公众号,获取协会各类信息,每月赠送一期《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以优惠价格购买防伪图书、杂志;
3. 咨询规划服务:可根据会员单位需求组织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项目诊断、项目规划、课题研究等;
4. 培训服务:根据会员实际要求,策划和组织企业内部培训计划和实施,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5. 宣传服务:通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公众号、《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等渠道刊登入会信息;
6.标准服务:有权参与行业有关规范、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提供国家相关防伪标准查询等;
7.扩大交流:举办相关活动,为广大会员搭建一个信息沟通、相互交流、展示的平台。
(二)理事单位服务项目
理事单位会员享有以上会员全部服务项目外,还享有以下服务:
1. 享有防伪领域重大事项知情权和参与权;
2. 推荐参加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调研、提案、座谈活动;
3.以优惠价格参加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包括:展览会、论坛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
4. 协助申报有关优惠政策及荣誉称号;
5. 通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公众号、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和广告业务,刊登优质论文,享受优惠价格;
6. 优先参与协会优秀会员评价活动;
7.经审核批准优先担任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服务项目
常务理事会员享有以上全部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
1. 优先推荐参加防伪行业协会重要活动;
2. 以优惠价格参加防伪评审(评定)工作;
3. 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防伪科技奖评选活动;
4. 优先推荐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质量信用评级、评价等活动;
5.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型展示展览活动,享受优惠价格;
6.经审核批准优先担任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四)副理事长单位服务项目
副理事长单位享有以上全部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
1. 被邀参加防伪行业协会理事长办公会;
2.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专利奖的申报评选活动;
3. 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公众号、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等媒体开展免费宣传;
4.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策划方案,举办企业冠名的展览或创新论坛等。
第三节会费
第十一条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第十三条会费的使用
(一)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网站、业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二)防伪行业内部交流文件、资料的编辑印刷;
(三)为会员提供防伪行业信息、宣传资料的制作;
(四)协会执行机构的办公经费;
(五)推广防伪制度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七)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交往的部分开支;
(八)举办各类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九)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会费的交纳
(一)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采用年交或届交(每届5年)形式交费。会费收缴日期为会员有效期之前一个月。
(二)会费缴入本协会秘书处。
(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可接收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赠。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节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会员每年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基本情况确认表》(见附件3)并续交年度会费。未通过注册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其会员证书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职业资格的;
(六)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会员,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五节 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秘书处要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者,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http://www.ctaac.org.cn/class/view?i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