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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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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引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确保分支机构的规范运行,促进防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是依据专业或业务领域划分,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专门设立的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与协会章程,贯彻落实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工作,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 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按照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加强基础调研,反映本领域的情况和诉求,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及分析、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培育、会展及对外交流、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相关活动;

(四)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够组织开展业务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三)符合行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与协会及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四)拥有一批该专业领域的行业骨干和基本队伍,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设立材料

(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主要包括发起单位基本信息、拟成立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的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二)拟成立分支机构工作方案;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分支机构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对拟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协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和住所,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业务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四)住所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报告并提出进行处理的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分支机构做出整顿、终止、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第十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应在本领域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超出其业务领域范围的活动。

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  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十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  分支机构管理负责人由协会秘书处任命,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协会《文档、印章、证件管理制度》执行。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二十 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开展业务工作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填写业务活动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报备内容包含:

(一)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等;

(二)开展业务交流、培训等工作;

(三)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四)由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本领域、行业调查报告与研究成果;

(五)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任命及变动;

(六)重大、专项业务活动;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十一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统一由协会收取并出具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分支机构不得单独收取会费。

(三)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捐赠。

二十二  违规处理

分支机构发生下列违规情况,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与分支机构调整、口头或书面警告、暂停工作等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终止撤销。

(一)超出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三)违规开展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的;

(五)不服从协会管理,不接受协会监督的;

(六)以分支机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的;

(七)违规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的;

(八)发起单位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调整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 其他未尽事宜或与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规范运作。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防行协[2020] 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