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1 申请和受理
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1-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的“批”的定义: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大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60日计算。]的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
2 企业实地核查
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2.4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3 产品抽样与检验
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审定与发证
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